114年度司執字第1372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銘章
債 務 人 盧葦庭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
第三人皇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聲請人雖以發薪地在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惟查,本件執行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皇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應以第三人所在地法院為本件管轄法院,
而非以發薪地定其管轄法院。又第三人公司並無
分公司之設立,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憑,
難認本院轄區內有給付薪資之權利主體存在。另「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
住所」,公司法第3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