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841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少溱即林怡璇即林美璇即盧美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
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之
住居所係在臺中市東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