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8670號
債 權 人 重生酷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國勝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會員費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集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
住居所係在南投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