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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1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74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黃湘晴即韓湘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黃湘晴即韓湘晴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湘晴即韓湘晴強制執行,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9日下午4時整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