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2號
債 權 人 洪盟廸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 樓
債 務 人 王冠婷 住○○市○○區○○○路0段0巷0號4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朝星國際有限公司、翔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及存款債權,而第三人等分別係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及內湖區、新北市淡水區及新莊區,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
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