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23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夢秋
債 務 人 呂理銪(歿)
債 務 人 呂岱容
債 務 人 呂家瑜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間
損害賠償(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
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呂理銪之繼承人呂岱容及呂家瑜執行。
惟查,呂岱容及呂家瑜已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6年5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岱容及呂家瑜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