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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2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23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夢秋  
債  務  人  呂理銪(歿)
債  務  人  呂岱容
債  務  人  呂家瑜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呂岱容及呂家瑜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呂理銪之繼承人呂岱容及呂家瑜執行查,呂岱容及呂家瑜已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6年5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岱容及呂家瑜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