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593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京緯
債 務 人 劉佳怡即董佳怡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劉佳怡即董佳怡對
第三人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竹縣寶山鄉、臺南市永康區,均
非本院管轄。考量送達之便利性,本院認本件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為
適當,
爰將本件移送至前開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