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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5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93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林京緯  
債  務  人  葉紹煒即葉紹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保險、郵局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中市北屯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