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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6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6219號
債  權  人  陳建華  
債  務  人  童志誠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發函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新臺幣602元,債權人於114年12月11日收受寄存送達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故應認債權人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