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0697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永華即黃永華即黃金華
債 務 人 陳國榮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查詢
債務人等之勞健保及郵局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陳國榮於
第三人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強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瑞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等各項勞務
報酬,
惟依債務人陳國榮勞保資料查詢表可知其已於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其餘第三人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及新北市汐止區,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及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乙紙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