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0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7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呂緗怡即呂湘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執行,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故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僅得於債務人分得變價分割之價金,就其價金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桃園市大園區大園段250地號及同地段1192建號不動產,並請求併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523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523號係變價分割遺產事件,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是債權人業無法就該不動產再聲請查封拍賣或併案執行,本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債權人得於本件駁回後,另案聲請執行債務人因上開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可分得之價金,併此說明。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