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07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緗怡即呂湘怡
理 由
一、
按變價
分割共有物之執行,
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故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
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僅得於
債務人分得變價分割之價金,就其價金聲請強制執行。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
桃園市大園區大園段250地號及同地段1192建號
不動產,並請求併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523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
惟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523號
乃係變價
分割遺產事件,
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是債權人業無法就該不動產再聲請查封拍賣或併案執行,本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債權人得於本件駁回後,另案聲請執行債務人因上開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可分得之價金,併此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