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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1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9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芯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及股票集中保管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宏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內湖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