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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2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570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債  務  人  林子喬  
債  務  人  林泰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投保之保險契約資料,查債務人等住所址均係雲林縣,有債務人等戶役政資料二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