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2877號
債 權 人 伍意特殊系統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除
法律有免徵
執行費者外,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若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
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
予以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9號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正本為
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經查,債權人所聲請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26,609元本息及程序費用,故本件應徵執行費448,172元(利息結算日為114年12月11日、利息總額為494,415元),債權人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定期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執行費,而該補繳命令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屆期後,
迄今仍未補繳執行費,是依
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