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5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38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張樹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號裁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68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查:
 ㈠本件執行債權依執行名義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狀內容所 載,本金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250元,及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而依樂屋網查詢相近不動產之實價登陸估價計算至少有2,024,400元之價值,與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顯不成比例。又債權人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將支出測量費、差旅費及鑑定費等諸多程序費用。相較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不成比例影響債務人之財產利益,輕重顯有失衡;又首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即為「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是本件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然與前開所舉之例完全相同,甚有過之,當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再者,本件債權人僅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難想像債務人除系爭不動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之標的,如有無保險保價金、勞健保投保單位或郵局開戶等、亦或執行債務人居住建物內之動產。衡諸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債權人逕選擇對債務人侵害最大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而因此所得利益極少,他人之損失甚大,此際,債權人就本件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顯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則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自不應予准許。準此,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附表:
114年司執字155388號 財產所有人:張樹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平寮

1162
75.02
7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後寮段4-229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8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村00號
住家用、1層樓房磚造
一層: 46.80
合計: 46.8

7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後寮段818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