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6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8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世茂楓印刷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博  
人                      號4樓                           
債  務  人  陳鉅夫(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鉅夫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而強制執行法就當事人能力並無相關規定,故依同法第30條之1 規定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於強制執行程序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陳鉅夫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1年3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查詢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陳鉅夫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對債務人陳鉅夫強制執行之聲請部分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