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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7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7923號
債  權  人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債  務  人  陳宗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陳家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查該第三人設於連江縣南竿鄉,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