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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83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835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住同上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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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