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530號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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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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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梅蓉即BURTANOG RENELYN ROMERO 住○○市○○區○○○路0巷00號3樓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
樓(請轉交員工)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梅蓉即BURTANOG RENELYN ROMERO所有對
第三人神岡岸裡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在台居停留資料,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神岡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