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837號
債 權 人 云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債 務 人 盧敏基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盧沛基、盧敏基所有之不動產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非在本院轄區,並有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