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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3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45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謹即王嘉晴即王玉妹
           住○○市○鎮區○○里0鄰○○路00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居所係在高雄市前鎮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