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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3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49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黃義中  
債  務  人  李振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現籍設基隆市,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