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3623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林順海 住嘉義縣○○鎮○○街000巷0號5樓 羅楓幸即羅婉琳
住同上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
住居所均係在嘉義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