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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8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928號
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高郡霞  
債  務  人  官錦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併案債權人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併案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然依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桃市壢工字第1140041648號函所載,附表不動產雖登記為債務人所有,然該不動產已經協議價購,且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仍有取得產權,以維公眾通行之必要。為查明附表不動產是否仍有執行實益,本院於114年12月12日、12月29日通知併案債權人釋明附表不動產是否具有執行實益,併案債權人未補正應上開本院命查報事項,以致於執行程序無從續行,故依首開規定,本件併案債權人對於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標別: 1
114年司執字028928號 財產所有人:官錦郎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興南
中壢老
55-2
32
3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