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1257號
債 權 人 荃棚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敬宗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因執行法院須於第一次
拍賣期日前完成動產鑑價及詢價程序,是債權人自應提出
系爭動產之照片及相關參考價格(下合稱系爭文件),俾使執行法院得合法完成動產拍賣程序之進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及同年9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系爭文件,債權人分別於114年7月23日及同年10月2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兩紙附卷
可憑,
惟迄今仍未補正系爭文件,亦不見提出任何說明,致本院無法進行附表動產之詢價、拍賣等程序,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且經本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
揆諸首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附表:
114年司執字031257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陳敬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