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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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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1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257號
債  權  人  荃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儒  


債  務  人  陳敬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因執行法院須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完成動產鑑價及詢價程序,是債權人自應提出系爭動產之照片及相關參考價格(下合稱系爭文件),俾使執行法院得合法完成動產拍賣程序之進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及同年9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系爭文件,債權人分別於114年7月23日及同年10月2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兩紙附卷可憑今仍未補正系爭文件,亦不見提出任何說明,致本院無法進行附表動產之詢價、拍賣等程序,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且經本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揆諸首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附表:
114年司執字031257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陳敬宗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電視
1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廠牌:AISTAR、75吋
2
掃地機器人
1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廠牌:LG
3
冷氣
5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廠牌:HITACHI
4
電子衣櫃
1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廠牌:LG
5
咖啡機
1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廠牌:philips
6
冰箱
1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廠牌:LG
7
微波爐
1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廠牌:SAMPO
8
電視
1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廠牌:HA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