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1871號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居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129巷12弄6號
8樓之1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譚鎮緯所有對
第三人棨新陶瓷有限公司、金芯國際有限公司、明芯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新北市私立尚杰居家長照機構之薪資債權及第三人新北市鶯歌區農會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郵局資料,
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其已自第三人棨新陶瓷有限公司處退保,現加保於第三人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處,則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苗栗市、新北市三重區、土城區、鶯歌區及臺中市南屯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