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3203號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0○00號
設新竹縣竹北市東興路二段506號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德喜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林坤漢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
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等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
債權憑證,因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等之設址及
住所,均
非位於本院轄區,則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