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3529號
聲明
異議人 陳怡燕 住○○市○○區○○路0巷00號4樓之1
上列聲明
異議人與
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列舉式">間給付電話費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債務人並未收到
債權讓與通知,且該債權之時效僅有2年,
本件債權係債務人民國105年間所積欠,而於108年移轉債權至
債權人,卻於114年始提起本件強制執行,明顯已於2年時效,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以
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
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
聲明異議人主張債務人之債權已
罹於時效消滅,
惟其
上開主張係屬實體爭執,本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
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