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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4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2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鈞富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王慶業即王慶輝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債務人之居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苗栗縣」。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