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7154號
債 權 人 徐茂展 住○○市○鎮區○○路○段00巷00號 債 權 人 徐丞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債 權 人 黃士哲 住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59巷28弄
24號3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之5
設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4
樓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除
法律有免徵
執行費者外,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若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
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
予以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影本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提出前開判決
正本及繳納執行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
上開文件,該函於同年4月1日送達債權人等,有送達證書三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屆期後,
迄今
猶未補正,是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