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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1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0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歡樂聯線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2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維真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債 務 人 黃金全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集保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南港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