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1233號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張中平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魏芳輝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4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迴龍郵局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
經查第三人係設址新北市樹林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