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1741號
聲 請 人
法定
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相 對 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
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716號民事確定裁定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債務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更生程序尚未終結,有
上開裁定影本、消債事件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債權人復未提出執行名義
所載債權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證明文件,是其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後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