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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1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7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716號民事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債務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更生程序尚未終結,有上開裁定影本、消債事件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權人復未提出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證明文件,是其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後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