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176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兼法定代理 劉育榮 住○○市○○區○○○村000號
人
債 務 人 劉育榮 住○○市○○區○○○村000號
債 務 人 貴豪通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巷0號5樓之1
兼法定代理 何昇毅 住○○市○○區○○○街0巷0號5樓之1
人
債 務 人 何昇毅 住○○市○○區○○○街0巷0號5樓之1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
,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