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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76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子揚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永龍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兼法定代理 劉育榮  住○○市○○區○○○村000號    
人          
債 務 人 劉育榮  住○○市○○區○○○村000號    
債 務 人 貴豪通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巷0號5樓之1
兼法定代理 何昇毅  住○○市○○區○○○街0巷0號5樓之1
人          
債 務 人 何昇毅  住○○市○○區○○○街0巷0號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