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6172號
設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住○○市○○區○○路0000號8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除
法律有免徵
執行費者外,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若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
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
予以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220號民事簡易判決
正本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執行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繳執行費,該函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屆期後,
迄今
猶未補繳執行費,是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