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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88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段00號
            16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璞瑜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蕙敏  住花蓮縣○○鄉○○路0號   
債 務 人 陳郁涵  住花蓮縣○○鄉○○路○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住所係在花蓮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