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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8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1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思微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黃建統  住○○市○鎮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及郵政資料,如查有所獲並執行之,經本院查詢之結果,債務人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台灣福代克思股份有限公司處,集保於第三人兆豐證券板橋分公司處有股票,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