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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8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422號
債  權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債  務  人  德錩交通有限公司(已廢止)

            龍銘貨運有限公司(已廢止)

            張玟橙即呂玟橙即呂一龍即呂勝龍

            李金英(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金英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李金英已於114年3月18日死亡,此有卷附債務人李金英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