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2306號
債 權 人 許美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謝黃即TA HOANG
李創即LY SANG
兼上列三人
債 務 人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宜達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