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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2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306號
債  權  人  許美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謝黃即TA HOANG

            李創即LY SANG

兼上列三人
共同代理人  謝美蓮  
債  務  人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宜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