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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2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51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高翔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昱銘國際傳媒企業社之業務所得債權,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澎湖縣,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