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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2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760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6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彥瑋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判決)。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規定得準用之。又支付命令於核發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其命令失其效力。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7461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110年度促字第151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然查本院民事庭於114年5月13日因債務人於系爭支付命令送達時在監所,系爭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債務人而撤銷確定證明書。又系爭支付命令之作成今已逾3個月,業因未能送達予債務人已失其效力。債權人持失其效力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當,又此為不能補正之事項,本院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