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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4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695號
債 權 人 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亭豪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代 理 人 李旦律師 住○○市○○區○○○路○段000號12 
           樓之1              
代 理 人 蘇厚安律師
           住○○市○○區○○○路○段000號12 
           樓之1              
債 務 人 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蕭敏敏  住○○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返還房屋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且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此觀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是依該規定之公證書,必限於租期屆滿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以108年度北院民公玉字第136號公證書及111年度北院民公玉字第30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債務人應將門牌號碼觀音區成功路二段925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與伊。然雙方就系爭房屋訂立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係自民國108年7月25日起至113年7月24日止,另協議延長至118年7月24日止,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期間屆滿時,債務人應返還房屋,若未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是以,該租賃契約尚未屆滿,債權人以租賃契約於期限屆至前已終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