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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6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226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債  務  人  朱宥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勞保及保險資料,查債務人居所在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