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7095號
法定
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代 理 人 曾鈞彥
債 務 人 鄭宗城
住嘉義縣○○鄉○○路000號(嘉義○○○○○○○○鹿草辦公室)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
住所現設於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號(嘉義○○○○○○○○鹿草辦公室),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