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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7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095號
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代  理  人  曾鈞彥  
債  務  人  鄭宗城
                      住嘉義縣○○鄉○○路000號(嘉義○○○○○○○○鹿草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所現設於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號(嘉義○○○○○○○○鹿草辦公室),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