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7191號
設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住○○市○○區○○街00號1樓
居同上區復華街1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金暉即艾傑歐工作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當事人欄中關於「居同上街1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居同上區復華街12號」。
原裁定
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