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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7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6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杜昕怡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廖志明  住○○市○鎮區○○○路00巷00弄00號
                        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居所係在高雄市前鎮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