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794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潘宏朋
債 務 人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就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1 項、第76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本院應至不動產所在地揭示
查封公告,始符合該法所定不動產之查封程序。故本定期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至不動產所在地
履勘查封,然
債權人到場並無法指出建物,要求改期並聲請桃園市地政事務所到場指明,
嗣經本院改同年9月3日偕同地政人員到場,地政人員稱只有平面圖,目前無門牌,無法特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債權人亦稱本件確實無法特定,會跟公司報告後另具狀陳報等語,有該日查封筆錄在卷
可參,然債權人
迄今並未補正,因債權人無法特定執行之標的,致無法揭示不動產查封公告,完成不動產之查封程序。又本院所定
期日,已預留予聲請人相當時日,並
非倉促而無法配合,聲請人亦未陳明有何不能配合之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號2樓之三 | | | | | |
| | 含共同使用部分444、44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 | |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號2樓之一 | | | | | |
| | 含共同使用部分444、44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