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9053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馥茗
債 務 人 温婉麗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
債權憑證,查
債務人之
住居所在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十九樓,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