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908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范正霖即范職象(歿)間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范正霖即范職象已於113年11月25日死亡,此有卷附債務人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法定
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且債權人已查明債務人之繼承人為何人,仍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