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2037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代 理 人 吳謹任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1
債 務 人 施英中 住○○市○○區○○○街0巷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契約資料,及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
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冠彤